重庆渝叶瑞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静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2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渝叶瑞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炼,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静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蜀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叶瑞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炼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静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蜀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486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渝叶瑞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吉守明
审判员干建强
审判员敖宇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