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18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8XJLH6W。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鹏,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松滋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8HERH36。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松滋市人,1973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渠,系**服装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松滋市**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鄂1087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0352.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松滋市**服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松滋市**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军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