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3民初1459号
原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壁大道387号。
法定代表人:**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创业园安置小区四巷5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5月30日,原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大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可以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赤壁市蒲圻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皮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