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美凯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滁州美凯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935号之二
原告:***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美凯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04177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滁州美凯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9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