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882-2号
申请人: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蔡岗村原桥西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RC1N62(1-1)。
法定代表人:胡正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167U。
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
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皖1182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对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1973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继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