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882号
申请人: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蔡岗村原桥西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RC1N62(1-1)。
法定代表人:胡正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167U。
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
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19739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9739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继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