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217号
原告: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XXXXXX村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R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昌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兵,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光市昌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