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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易贴(中山)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5306号 原告: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3号50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219898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易贴(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冀7层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TYLR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升公司)与被告乐易贴(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易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易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升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03158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利息(本金103158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3.85%年利率四倍从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委***代理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6月至4月与原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装修翻新被告办公场所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2栋7七楼,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验收结算,与被告达成一份付款协议,确定被告欠工程款138158元,约定分两期支付,被告依约支付35000元,余下103158元被告未曾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并发律师函催收均未履行最后一期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权利委***代理合理支出代理费8000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源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了主要证据:1.装修合同;2.付款协议;3.支付工程款记录;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 被告乐易贴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乐易贴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源升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中山市数贸大厦2栋七楼装修翻新工程的水电安装、地面铺贴、油漆、平面天花等工程委托给乙方负责施工及制作;工程造价273000元(不含税);如发生合同外增加工程,则按双方商定的工程造价作结算(相同项目套用原预算项目的单价来计算,不同项目乙方另行报价,双方商定作结算);如果因为违约方导致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一切有关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的落款处盖有双方公司公章。乐易贴公司(付款人、甲方)与源升公司(收款人、乙方)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工程结算价362045元,甲方合计已支付工程进度款223860元,未支付工程款138158元;甲方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甲方需要在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3158元;如甲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应向乙方缴纳每天1000元滞纳金;付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付款协议的落款处盖有双方公司公章。2021年9月28日,乐易贴公司按付款协议约定向源升公司支付35000元。源升公司向乐易贴公司催收余款103158元未果,遂诉至本院。源升公司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源升公司与乐易贴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和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乐易贴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源升公司主张的103158元工程款及利息予以支持。虽然源升公司主动将付款协议中按每天1000元缴纳滞纳金的约定,调整为以还款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即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但源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故本院调整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31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源升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且双方的装修工程合同对律师费的承担有约定,故本院对源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予以支持。乐易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易贴(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15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31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乐易贴(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原告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乐易贴(中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中山市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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