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84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仁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兆良
书 记 员 李兆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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