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777号
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广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伟,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仁祥,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卫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瑜爽
书 记 员 尤雨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