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弄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刘春兰。
被申请人: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许仁祥。
申请人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2)沪0116民初13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旭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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