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734号
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院1号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广宽,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许仁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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