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80号之一
原告: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弄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刘春兰。
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许仁祥。
原告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旭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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