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6民初4750号
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院1号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广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伟、叶青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许仁祥。
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贵贤

书 记 员

廖慧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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