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6549号之一
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