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6民初16549号 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857号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健康力(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7号院2号楼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主海文。 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第三人健康力(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6月23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在线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2022年8月11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在线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后,本院根据被告***医院的申请,依法追加了健康力公司作为第三人,2022年9月9日,本案第三次公开在线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主海文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00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至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医疗设备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12台医疗设备提供检查、维修和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因某些设备服务开始时间晚,终止时间相应延后,其中,最后一台设备GEDiscovery750HD的服务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4时。2018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增加了履约保证金,被告可以扣留服务费的1,000,000元作为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返还原告。2019年2月7日,合同届满,双方没有续约,原告没有收到返还的保证金,2020年4月28日,原告工程师向最后一台设备GEDiscovery750HD进行最后一次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有被告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被告以设备在4月底出现报错信息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依法起诉。 被告***医院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包括更换球管的费用,但是原告在设备报错后没有履行更换球管的义务,案涉球管价值超过百万,昆亚公司没有更换球管属于严重违约;昆亚公司在机器报错的情况下仍不更换球管,属于恶意违约,其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诉请没有依据;2、双方签订的不是修理合同,而是包括日常检查和保养在内的服务合同,昆亚公司认为必须设备停止运行才能更换球管违背了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导致合同没有全面履行的直接原因。在双方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里明确约定:上海昆亚的服务内容包括:检查机器、预防性维护、将可能存在的风险一并进行提示(1.1项下)、明确所有必须更换的部分(1.4项下)等义务。根据昆亚公司提供的证据三设备状态评估表中载明:CT工作日志在2020年4月15日、26日、28日、30日出现报错,其中4月28日昆亚公司工作人员对机器进行过检查,但是在设备频繁报错的情况下,仍未更换球管,昆亚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约质量存在瑕疵。3、为了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双方在2018年11月27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医院扣款100万作为昆亚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该补充协议目的是为了保证昆亚公司全面和无瑕疵履行合同义务,现在昆亚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出现恶意违约行为,***医院有权扣留100万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人辩称,答辩意见同***医院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鉴于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医疗设备技术服务合同、合同补充协议、设备交接状态评估表、关于北京***医院设备维保项目保证金退还沟通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北京市***医院医疗设备项目设备维保子项服务项目合同书及招标文件、公证书、北京市***医院设备状况及维修服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原告提交的:1、专家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及说明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补充提交的2019年中标公告及放射设备打**保合同及补充协议、2022年健康力公司中标及合同照片,证明了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3、CT设备工作界面,该组照片未经公正,且仅凭照片难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补充提交的:1、健康力公司与***医院的放射设备打**保合同,本院予以采信;2、情况说明,系健康力公司单方出具,没有转账凭证等加以佐证,且第三次庭审中,健康力公司明确表示没有收到该104万元球管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3、GE公司设备维修手册首页、关键页、翻译页,系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4、健康力公司更换球管的维修记录,客观反映了更换球管的事实,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医疗设备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医疗设备提供检查、维修、保养等服务,具体包含钼靶机等12台设备,其中名称为GEDiscovery750HD的设备保修起止日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其中技术服务内容:2.1.现场紧急维修服务,维修次数不限;2.3.无限备件含球管(新备件必须直接发至采购人,损坏件可退回维保公司);2.5.保证开机率95%;2.7.质量保证按照保养标准,确保设备通过正常的检测程序,达到用户期望的图像质量;2.9.预防性保养(每合同年度4次);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技术服务费金额:总价款4,996,000元/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45天内,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0%,计2,498,000元;合同签订生效6个月后,乙方提供等额发票且半年度服务总结报告经甲方确认后45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计2,498,000元。保修承诺:1、乙方承诺为甲方完成技术服务的负责人,是在相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方面有长期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在设备故障排除后,性能指标与该机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性能指标相符;2、乙方承诺对设备图像进行定期校准,保证最佳图像质量;3、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备件为原厂备件;4、开机率保证为95%(以一年365日计),少工作一天,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顺延2天;5、报修响应白天8-17点1小时内人工响应,驻场3名工程师,其他时间4小时内人工响应,48小时备件到位;6、无限备件含球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2018年11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增加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甲方直接从此次回款中扣除,乙方承担在合约期内整改措施中的相关责任和处罚。合约期满后,甲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中的约定返还剩余的保证金到乙方指定账户。补充协议包含了附件一份即关于北京***医院设备维保服务的整改方案,载明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后期整改方案。服务承诺:如出现超出以上响应时间,院方可以寻找原厂服务,昆亚无条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该设备全年开机率达不到95%,则每延误一天罚没履约保证金的2%,作为院方补偿金;凡超出或达不到开机率没延迟一天,昆亚无条件顺延十天;如果有三台以上设备开机率不达标,院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加罚没履约保证金每台10万元;对于整改不达标(所有设备平均开机率不达标),我司接受院方单方解除合同,并接受违约金,追加罚没履约保证金20万元。注:开机率为95%,从2018年2月8日起,截止到2019年2月7日。 2020年5月7日,原、被告就案涉的GEDiscovery750HD设备进行交接,形成了设备交接状态评估表,载明:机器目前状态:不正常。备:设备2020年5月1日前运行正常,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4月30日后台数据显示报错信息,但设备均正常运行,无中断,报错信息存在也为事实。 被告***医院为诉讼事宜对案涉GEDiscovery750HD设备后台数据进行了公证,根据被告提交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案涉的设备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9日后台系统出现报错,报错信息为:filamentcircuiterrordetected.另据被告***医院补充提交的GE公司设备维修手册首页、关键页、翻译页载明:出现报错filamentcircuiterrordetected时官方手册内容为:监测到灯丝电路错误FPGA让系统检查灯丝电流。当FPGA监测到连续7次错误状态时,系统会有此报错出现。SC-油箱球管高压电缆从SC-油箱上拆下高压电缆:测量灯丝针之间的阻值,阻值必须在0.4和3.0欧姆之间,如果不是,更换球管。其他情况更换SC-油箱你也可以使用heater诊断来判断及复现故障。 根据被告提交的北京市***医院医疗设备维修服务单显示:案涉的GEDiscovery750HD设备,被告于2020年5月6日报修,故障描述:扫描中断,故障报错:Scanerhardwarestoppedscan。解决过程综述:球管灯丝断路,***与***到现场维修,更换球管,进行调试后正常运行。 2020年3月18日,***医院与健康力公司订立了放射设备打**保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健康力公司为***医院提供钼靶机等10台放射设备的维保服务,其中包含了案涉的GEDiscovery750HD,该设备维保起止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健康力公司为维修案涉设备,曾与案外人深圳傲特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球管维修合同,合同总价1,040,000元,根据***医院提交的付款回单及发票,健康力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 原告曾发函(关于北京***医院设备维保项目保证金退还沟通函)给被告,要求被告退还诉请的1,000,000元保证金,被告未予理会。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法庭曾询问原告是否对案涉设备报错原因以及处理方案做司法鉴定,原告在第三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本案第三次庭审中,第三人健康力公司称,***医院曾向其表示,维修球管的费用由***医院承担,但是目前并没有收到***医院的付款。***医院与健康力公司均表示:案涉设备报错信息是在健康力公司维修设备的过程中,由健康力公司在案涉设备的后台发现的。 本院认为:一、从原、被告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案涉的GEDiscovery750HD设备原告提供维保的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4时,根据第三人健康力公司与***医院的维保合同,第三人健康力公司对案涉设备维保的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另据被告提交的维修服务单,案涉设备***医院在2020年5月6日报修,健康力公司接报后进行维修,于2020年5月16日更换球管,即案涉设备报修及更换球管均是在健康力公司提供维保的期限内发生的,原、被告的合同已经到期了,根据原告提交的2020年5月7日的设备交接状态评估表,载明:设备2020年5月1日前运行正常,事实上原、被告双方也据此已经完成了案涉设备的交接,原告在维保期限结束后已经没有再为案涉设备更换球管的义务。 二、关于被告***医院对于原告存在违约的抗辩。首先,设备交接状态评估表虽载明了案涉设备在2020年4月出现过后台数据报错信息:filamentcircuiterrordetected,***医院也提交了公证书加以佐证,但评估表同时也载明:设备均正常运行,无中断。另据被告提交的GE公司的设备维修手册翻译页载明:出现报错filamentcircuiterrordetected时官方手册内容为:监测到灯丝电路错误FPGA让系统检查灯丝电流。当FPGA监测到连续7次错误状态时,系统会有此报错出现。SC-油箱球管高压电缆从SC-油箱上拆下高压电缆:测量灯丝针之间的阻值,阻值必须在0.4和3.0欧姆之间,如果不是,更换球管。其他情况更换SC-油箱你也可以使用heater诊断来判断及复现故障。可见案涉设备后台出现的报错信息与更换球管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逻辑关系,更换球管仍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且上述信息报错也不必然需要更换球管,也可能是需要更换油箱。其次,被告庭审中陈述案涉设备的报错信息是第三人维修设备的时候从后台发现的,认为原告存在刻意隐瞒,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根据被告提交的设备状况及维修服务报告的记录,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包括设备维修、设备保养、技术支持、稳定性检测在内的服务,相关记录完整连续,其中2020年4月28日原告提供的是稳定性检测,记载的检测项目包括诊断床精度、重建偏差层厚、CTDlw、CT值(水)、CT值(空气)、噪声、均匀性、高分辨率等,难以证明上述项目与后台信息报错之间的关联性,更难以证明原告存在刻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最后,从案涉GEDiscovery750HD设备更换球管的过程来看,案涉设备也是在2020年5月6日出现扫描中断的故障后,***医院报修,健康力公司上门查看现场并查阅后台数据,基于经验和厂家数据进而作出更换球管的方案。在2020年5月1日前,案涉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义务逐一查看后台数据并仅仅根据报错信息就单方中止设备运行更换球管?目前来看,并没有相关文件或操作规范作出这样的规定,双方合同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约定,更何况后台出现的报错信息与更换球管之间也不具备必然的逻辑关系。综上,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并不认同。 三、本案中被告***医院以原告违约作为抗辩事由,并据此扣留原告的质保金,并提交了健康力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傲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球管维修合同以及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要求原告承担更换球管的费用。但事实上,健康力公司在第三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收到***医院支付的球管采购费用,健康力公司还称,***医院曾与其口头约定球管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健康力公司不需承担。可见,***医院并未目前并未实际产生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健康力公司依照合同自2020年5月1日开始对案涉设备进行维保,2020年5月6日设备故障后,也是由健康力公司进行维修,当时健康力公司已经从后台发现了报错信息,在此情况下健康力公司仍然与***医院完成了设备的交接,接手了案涉的设备,相应的后果健康力公司理应承担,至于***医院与健康力公司之间关于球管费用的约定,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健康力公司仍有权依照前述约定另外主张权利。故***医院在没有实际损失发生、也没有明确提出违约金主张的前提下,又以原告违约为由扣留原告的质保金并无依据。 四、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整改方案中亦有明确约定:服务承诺:如出现超出以上响应时间,院方可以寻找原厂服务,昆亚无条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该设备全年开机率达不到95%,则每延误一天罚没履约保证金的2%,作为院方补偿金;如果有三台以上设备开机率不达标,院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加罚没履约保证金每台10万元;对于整改不达标(所有设备平均开机率不达标),我司接受院方单方解除合同,并接受违约金,追加罚没履约保证金20万元。注:开机率为95%,从2018年2月8日起,截止到2019年2月7日。可见,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并未约定被告可以依据其他事由单方全部扣留及罚没履约保证金。 综上,被告单方扣留原告履约保证金并无依据,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是从原告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的,应视为服务费的一部分,在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予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利息标准尚属合理,但鉴于原、被告在2020年5月7日才完成了案涉设备的交接,本院酌定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74元,由被告北京市***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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