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8690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原告天津天地伟业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8690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0)津0104民初8690号判决书第1页最后一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实,北京(天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实,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2020)津0104民初8690号判决书第2页第一自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艳,北京(天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薛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