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24民初2892号
原告:***,女,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溪滨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观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川观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73000元及利息(其中623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3日起、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1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130000元交付给被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5年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150000元交付给被告,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343000元交付给被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上述合计借款623000元的利息已支付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8月13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100000元交付给被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9年11月6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50000元交付给被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9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100000元交付给被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20年1月2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100000元交付给被告,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借故拖延。
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称目前经济困难,愿意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交的借条8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73000元及利息(其中623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3日起、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1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4元,减半收取71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7元,由被告浙江力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郭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