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091号
申请人:**生,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号A幢十层1056。
责任人:徐和平。
被申请人: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溪滨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观妹。
被申请人:无锡市档案史志馆,住所地无锡市文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宗翡。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生诉被申请人***、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档案史志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3970号。申请人**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生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力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