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阳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龙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3民初259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龙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房租7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