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47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0号浙江文化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翼。
被告:浙江省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0幢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依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