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东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东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金生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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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6995号
原告:诸暨东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575415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南街道暨南路21号诸暨恒伟乐家2家000802。
法定代表人:傅孝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金生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3F6M1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明华国际中心3402室。
法定代表人:赖龙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东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金生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因原告诸暨东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东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晓璐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