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中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鑫潼建材有限公司、绍兴新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01号 原告:嵊州市鑫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BDW4Q7A),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大屋村大园路东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新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9DU9J4G),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后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鑫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新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嵊州市鑫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鑫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计1448元,由原告嵊州市鑫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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