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2925号
原告: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园山村。
法定代表人:裘愉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新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后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新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由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