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民初718号

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滨河项目区腾飞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付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应用科学城联合成长大厦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崔鼎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竹,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豪,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竹、顾元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建设电力设施(基站)工程款835977.8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830977.85元。事实与理由: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2016年开始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建设电力设施(基站)。2017年全部工程完工并经过合格验收,经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工程审计定案表、引电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签证审批表结算,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拖欠建设电力设施(基站)的施工款共计835977.85元。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资质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建设电力设施(基站)资质施工,是所建设的电力设施(基站)的实际施工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两公司注销、法人人格灭失为由,拒不偿还拖欠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电力设施(基站)的施工款。后经多次催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辩称,1.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述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为我公司进行施工属实,但我公司不清楚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了施工工作,也未与我公司订立施工合同,对于其主张的付款请求不予认可。2.我公司与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综上,请求驳回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1.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中国铁塔工程审计台账一份、工程汇总表一份、中国铁塔工程审计定案表八份,欲证实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施工工程审定价格为741037.85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首先,对于名称为中国铁塔工程审计台账的表格系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单方制作,该表格中序号为2133、1933的工程项目由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款已支付至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该表格中数额为1817.5元的工程项目尚未经审计;该表格中第六列外电引入施工专业25下方对应的审核金额除山东卓越电力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和1817.5元对应的施工项目外,其他的数额认可;该表格中外电引入施工专业14下方对应的金额不认可,且相关的工程施工应系临沭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其次,工程汇总表系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单方制作,但在表格中标注了相对应的施工单位,表格第二页统计了遗漏的89840元工程款,从该表格内容来看无法确认系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对应的工程款项;第三,工程审计定案表,有其公司加盖印章的为4张,对应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款予以认可,但从建设单位加盖的公章来看,不能证实系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其他的没有公司加盖印章的审计定案表,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2.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实平邑日兰东家庄铁塔公司项目、孟家湖铁塔公司项目由其承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首先该证明加盖印章处可能存在先盖章后打印内容的情形,且该证明没有记载出具的时间;证明人签字与山东卓越电力有限公司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订立的合同的签字不能确认系同一人所签。

3.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实2016年临沂河东区及开发区铁塔公司项目由其承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明并未记载出具时间和相应的经办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另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认为,关于上述证据2、3,从工程转包的实践来看,如果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借用人,至少应当与山东卓越电力有限公司和临沭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约定相应的管理费提取,本案中山东卓越电力有限公司和临沭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已注销,无法核实该两份证明的真实性。另外,山东卓越电力有限公司和临沭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工程款由其享有,在以上两个公司注销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取得以上两个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书面同意。

4.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引电工程结算书十九份,欲证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基站项目报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系单方制作,没有除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外第三方的确认,且从该证据内容来看,也无法证实由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

5.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工程签证审批表八份,欲证实其施工带电接火费及高压顶管费用89840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并无其盖章或者经办人员签字,且不能证实由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

6.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提交员工工作邮箱系统截图三份,欲证实其于2019年2月份到4月份通过内部发函的形式告知各区县负责人尽快清理欠付的工程款,该函件在2017年、2018年曾多次发送,但因时间较长,无法提供相应的系统截图。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该通知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内部通知,对外部不产生效力,也不能证明其每个员工都已经切身查看。

7.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公司员工邱雪、朱云鹏、郭凯、王廷军、韩森、刘建飞及前负责人付淑军出具的证明,欲证实他们系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案涉临沭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他们参加过施工;上述证明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提交的审计定案表中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付淑军”“邱雪”印证,其中付淑军是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项目负责人,审计定案表中也是付淑军本人签字,邱雪虽系代签,但其是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负责承建了临沂铁塔项目,上述证明和审计定案表相互印证,可证明案涉临沭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是由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称其不清楚付淑军、邱雪与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或者是临沭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公司认章不认人,审计定案表中临沭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的盖章;对于上述证明,请法庭依法核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将结合其他证据在本院认为中一并论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高低压配电设备、预装式变电站组装、销售;电力工程施工;配电设备维修改造;电力器材销售,电力销售,配电网运营。

2015年12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承包人,乙方)签订《基站高压外市电引入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临沂市分公司基站高压外市电引入工程;工程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工程内容为杆式变压器及台架(含安装及材料)、箱式变压器(含安装及材料)、线路平地直埋、线路平地杆路等;承包范围为基站高压外市电引施工及材料;合同价款及调整为本工程为经当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交钥匙工程,本合同价款包含机房内正常供电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青苗补偿费和顶管费以签证形式一事一签……。上述合同项下交通工程项目名称为:临沂市2016年河东新莲村北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17535元;临沂市2016年河东钢铁城东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3300元;临沂市2016年河东银丰家园南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4302元;临沂市2016年八湖张疙瘩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25600元;临沂市2016年东夷大街和孝友路交叉路口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5100元;临沂市2016年树沂庄北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9825元;临沂市2016年徐家五湖村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9075元;临沂市2016年前石拉渊北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5510元;临沂市2016年河东国税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5100元;临沂市2016年河东沭河大桥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8250元;临沂市2016年坊上北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82770元;临沂市2016年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6350元;临沂市2016年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47800元;临沂市2016年临沂市开发区永固钢结构公司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66416元;临沂市2016年开发区福泰御河湾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46144元;2016年刘店子西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76759.5元;2016年董官庄东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58379元;2016年河东市场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450元。上述款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未支付。

2016年3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基站外市电引入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临沂市分公司基站外市电引入工程;工程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工程内容为杆式变压器及台架(含安装及材料)、箱式变压器(含安装及材料)、线路平地直埋、线路平地杆路等;承包范围为基站外市电引施工及材料;合同价款及调整为本工程为经当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交钥匙工程,本合同价款包含机房内正常供电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青苗补偿费和顶管费以签证形式一事一签……。上述合同项下具体工程项目名称为:临沂市2016年平邑日兰东家庄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114549.55元;2016年日兰孟家湖村新建铁塔项目,审定金额为146005.3元。2017年12月15日,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提供了发票号码分别为10242561何10242562号、金额分别为114549.55元和146005.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3月30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向山东卓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付款260554.84元。

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后更名为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4日,2018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由凌永变更为马玲,2018年9月28日股东(发起人)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沭县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变更为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6月10日注销。

本院认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山东卓越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已依据工程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260554.84元。现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无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欠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70323元,该部分的争议焦点系:一、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主张工程款;二、如能主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庭审过程中,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庭提交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虽未有出具时间和经办人签字,但结合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庭提交的其与原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玲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得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招标项目后,未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系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次,诉讼过程中,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认可案涉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2016年底、2017年初陆续完工后,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向其主张过工程款,而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2018年年底开始向其多次主张工程款,因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且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和付款资料,故未向其支付该款。如案涉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由其施工,其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时间里未主张工程款,不合常理。再次,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职工出具的证明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提交的审计定案表中参建单位意见处负责人签字相互印证,邱雪、付淑军均系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在参建单位意见负责人处签字,可以证实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系实际施工人。最后,庭审过程中,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庭提交中国铁塔工程审计台账一份、工程汇总表一份、中国铁塔工程审计定案表一宗,上述材料部分虽系其单方制作,但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审计定案表一致,对上述证据的具体施工项目的真实性本院可以认定。从上述证据材料的制作和提交可以看出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涉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具体施工地点、时间、审定金额清晰知晓。综上,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系案涉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10日注销,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法向其主张工程款,且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怠于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主张工程款,损害了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权利,故本案中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主张案涉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结合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审计定案表,可以证实双方对案涉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中478665.5元的工程款均认可。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另主张在临沂市2016年临沭醋庄-2改造铁塔项目的工程款1817.5元和高压顶管费用及带电接火89840元,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不予认可,故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8665.5元及利息(利息以4786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0元,减半收取计6080元,由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4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丽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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