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3民初1916号
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昌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付兆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军,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青,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北一环路266号华信国际1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华泽公司)与被告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军、张玉青、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2.请求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告承建施工并于2018年元月27日双方签订《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工程内容:电力配套图纸设计及供电部门图纸审查;本工程所需的高压电缆、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低压电缆、电缆分接开关箱、电表箱、电表、变电室内防护材料及施工辅材的采购、施工;组织供电部门验收及送电工作;合同价款共计1000万元”。被告的三期4#配电室、3#配电室供配电扩建项目的工程材料、设备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10日进场;于2018年4月12日图纸会审;4号配电室扩建于2019年1月18日竣工,3号配电室扩建于2019年3月9日竣工,原告于竣工日分别向被告和监理公司(山东众晨电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被告及监理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和2019年3月9日对3号、4号配电室扩建工程施工进行验收并盖章确认。2019年7月12日沂水供电公司对扩建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66项整改意见,原告加班加点完成整改,供电公司于2019年验收合格,该扩建供配电设施已移交供电公司且被告于2019年5月1日向小区业主交付楼房并入住至今。被告的供配电扩建项目工程款经催要,被告至2019年3月18日共计支付工程款650万元,剩余3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双方签订《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书》情况属实,但原告存在严重的工期拖延、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2018年1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本工程图纸设计、材料供应、施工、主管部门验收及移交等全部工作。第二条合同工期:日历天数南片区和北片区各30天。第三条合同价款:税价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价格已包括图纸设计费、审图费、设备费、配件费、税费、装卸运输费、安装费、安装辅材、检测验收费、双电源缴费、后续服务费等完成本承揽工程的全部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3、因乙方(指原告华泽公司)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自费返工或返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外,同时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二条约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存在严重的工期违约。合同签订后,4#配电室于2018年11月18日开工,2019年10月20日电力移交,实际工期336天,比合同工期30天拖延306天。3#配电室于2019年1月10日开工,2019年10月20日电力移交,实际工期225天,比合同工期30天拖延195天。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9年7月初,原告组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沂水供电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中间检查,国电沂水供电公司认定该工程存在63项施工质量问题,如变压器负载过高、无双电源(三期总负荷4600KVA,环网柜及变压器电源应专线接入)等,供电公司拒绝接收、拒绝供电。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挂钩,如果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则乙方必须在自费整改合格后才能领取该笔进度款。即合同约定原告工程质量问题自费整改合格前,无权主张进度款。
第二、因原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先行垫付的双电源费用598万元、验收检测费32.76万元,均应由原告承担。1、针对国电沂水供电公司提出的63项质量问题,2019年7月18日,被告、原告、众晨监理公司、山东弘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达成协议并盖章确认:双电源费用由原告华泽公司负责协调,费用由**置业代缴,最后从工程款中扣除(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之1、HG2019-31《会议纪要》)。根据该《会议纪要》的约定,2019年8月21日,**公司向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双电源费用598万元。该笔双电源费用598万元应由原告华泽公司承担。依据有二:一、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三条:合同价款人民币1000万元已包括双电源缴费等完成本承揽工程的全部费用。二、依据四方确认的HG2019-31《会议纪要》:双电源费用由华泽公司负责协调,费用由**置业代缴,最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即该笔双电源费用598万元,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应由华泽公司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2、验收检测费32.76万元应由原告华泽公司承担。2019年10月17日,被告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32.76万元。该笔验收检测费应由华泽公司承担。依据有二: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三条:合同价款税价合计1000万元已包括检测验收费等全部费用。二、2019年10月29日,**公司向华泽公司发函,确认已付款650万元,因原告华泽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公司另外支出600多万元。供电验收费用37万元及晚供电导致的电费损失应由华泽公司承担。华泽公司付淑军在该工作联系函上签名确认。
第三、因原告施工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应赔偿被告违约金1万元、逾期罚款80万元、电费损失48945元、物业费损失181202.98元。四项损失合计104.014798万元。1、违约金1万元及赔偿损失的合同依据。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八条违约责任:3、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外,同时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逾期罚款80万元。2019年7月18日编号为HG2019-31号《会议纪要》,四方盖章确认:2019年7月30日前全部整改完成,具备供电公司验收条件,每拖延一天罚款1万元。案涉工程最终移交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逾期80天,原告应承担罚款80万元(80天x1万元/天)。3、电费损失48945元。根据被告的交房计划,电力移交最迟应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从临时施工用电变更为正式居民民用电。因原告华泽公司施工原因,致使至2019年10月20日才完成电力移交。被告**公司电费损失约计48945元(4月份至9月份电费合计93147元;10月份电费9682元X6个月即58092元)。2019年10月29日,**公司向华泽公司发函,提出因晚供电导致的电费损失应由华泽公司承担。华泽公司付淑军在该工作联系函上签名确认。4、物业费损失181202.98元。根据被告的交房计划,电力移交最迟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因原告华泽公司施工原因,致使至2019年10月20日才完成电力移交。导致189户业主未能在指定的交房时间内收房、装修,被告**公司损失6个月的物业费合计181202.98元。
时间
交房户数
交房面积
物业费单价
物业费合计
2019.5-10
189
25167.08平方米
1.2
181202.98元
第四、结算时应把原告华泽公司取回的三台变压器、被告提供的部分电缆费用予以扣减,该2项费用合计57.866万元。1、因原告安装的变压器容量不足、无法使用,2019年7月24日四方(含被告、原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编号为HG2019-34号《会议纪要》确定:将3台1000K**变压器更换为1250KVA;2台800K**变压器更换为1000KVA。2019年11月三台变压器(含1台1000K**、2台800K**)由华泽公司取回,该费用约计51万元在结算时应扣减。2、被告提供的电缆285米,造价68600元,在结算时应予扣减。
第五、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无权主张质保金。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四条:预留合同价5%质保金,工程移交后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结清。案涉工程移交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质保期满日为2021年10月20日,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起诉,无权主张质保金50万元。事实上,原告已无尾款可供质保,其应向被告另行支付质保金50万元。
第六、被告不拖欠原告任何工程款。原告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无事实证据、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告**公司非但不拖欠原告工程款,反而超付工程款本金442.6407万元。计算过程为:签约合同价1000万元-已付款650万元-**垫付应由华泽承担的费用630.76万元-**经济损失104.0147万元-结算时应扣减的费用57.866万元。华泽公司应向**公司承担费用、损失合计人民币442.6407万元;原告应向被告另行支付质保金50万元。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索该492.6407万元费用、损失、质保金的权利。1、双方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650万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原告诉状第2页)。被告付款情况如下:2018年7月18日,付款50万元(交易流水号尾号为0009);2018年11月8日,付款400万元(交易流水号尾号为0007、0035);2019年1月4日,付款50万元(交易流水号尾号为0045);2019年3月17日,付款150万元(交易流水号尾号为0019)。以上四笔付款合计650万元,详见被告证据十二。2、原告华泽公司应向**公司承担费用、损失合计人民币442.6407万元。签约合同价1000万元,减去应由华泽公司承担两项费用630.76万元(双电源费用598万元、验收检测费32.76万元),再减去应由华泽承担的**公司损失104.0147万元(含违约金1万元、逾期罚款80万元、电费损失48945元、物业费损失181202.98元),再减去结算时应扣减的2项费用57.866万元(华泽取回的3台变压器51万元、**提供的部分电缆68600元)。3、原告华泽公司应向被告另行支付质保金50万元。依据《施工协议书》约定质保金为合同价5%,质保期为工程移交后2年。现因原告在被告处事实上已无尾款可供质保,其应向被告另行支付质保金5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存在严重的工期拖延、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原告应承担被告垫付的双电源费用、验收检测费及其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结算时应把原告华泽公司取回的三台变压器、被告提供的部分电缆费用予以扣减。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无权主张质保金。被告不拖欠原告任何工程款。原告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无事实证据、无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华泽公司提交的《自建小区配电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单》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对华泽公司提交的施工资料,**公司亦有相关材料提供,本院予以认定。华泽公司提交的《投标总价》是山东万兴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3日编制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华泽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加盖了设计单位山东弘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弘泰公司)的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本院予以认定。**公司提供的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货单不能证实该发货单中的电缆由华泽公司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费发票并未载明为华信国际三期所用电力的费用。**公司提供的资产移交协议与本院依据华泽公司申请调取的资产移交协议落款时间及部分内容不一致,不一致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对**公司提供的物业费损失明细及延迟收房业主名单,因**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主张物业费损失,本案不予涉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华泽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一般项目为电力设施器材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资质。
2017年12月19日,华泽公司向**公司提交《华信国际小区电力配套方案介绍》,欲承揽该项目。2018年1月27日,**公司(建设单位、发包方)与华泽公司(施工单位、承揽方)签订《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书》,工程名称: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工程地点:沂水县北一环路266号。工程内容:电力配套图纸设计及供电部门图纸审查;本工程所需的高压电缆、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低压电缆、电缆分接开关箱、电表箱、电表、变电室内防护材料及施工辅材的采购、施工。组织供电部门验收及送电工作。向当地供电公司移交等工作。承包范围:本工程图纸设计、材料供应、施工、主管部门验收及移交等全部工作。合同工期:日历天数南片区和北片区各30天,要求4月15日完成审查设计图纸。合同价款:税价合计1000万元,不含税价900900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990991元。以上价格已包括图纸设计费、审图费、设备费、配件费、税费、装卸运输费、安装费、安装辅材、检测验收费、双电源缴费、后续服务费等完成本承揽工程的全部费用。付款方式:施工图纸通过图审后7日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全部设备进场后7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45%;工程完成初验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价的75%;工程移交电力部门后7日内付至合同价的95%。预留合同价5%质保金,工程移交后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结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挂钩,如果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则乙方必须在自费整改合格后才能领取该笔进度款。施工单位电力配套范围: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指从高压配电线缆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1)居民住宅从公共供电设施至居民电能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2、施工单位为住户居民用电配置一户一表的电能计量装置,为居民生活配套的公用设施(包括电梯、公共照明、消防、通风、给排水等用电设备)安装总表计量。3、负责开发单位电力配套自建证明。4、负责电力配套图纸设计及供电部门图纸审查通过。5、负责提供当地供电部门准许使用,所需设备及各种主要材料的证明资料。6、负责工作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采购。7、施工内容有高压电缆、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低压电缆,电缆分接开关箱、电表箱、电表、变电室内防护材料及施工过程中的辅材等。8、施工过程中要服从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管理。9、所施工范围内的设备和电缆的标志标识等工作。10、施工完成后负责组织供电部门验收及送电工作。11、供电完成后负责向当地供电公司移交等工作。并对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甲方联系人为乔建伟,乙方联系人为付淑军。2018年3月份,**公司(委托人)与山东众晨电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以下均简称众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众晨公司对涉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为王玉萍,监理方现场联系人为于福泉。
**公司支付给华泽公司工程款情况如下:2018年7月16日支付500000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4000000元,2019年1月4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3月18日支付150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6500000元。
华泽公司、**公司、众晨公司共同在《工程开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上盖章确认。《工程开工报审表》载明开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已到,并已会审、交底,《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所附《施工进度网络图》中显示工程施工日期为60天,对《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书》中约定的30天施工日期进行了变更。4#配电室于2018年11月18日开工,2018年11月20日材料进场,于2019年1月18日竣工;3#配电室于2019年1月10日材料进场,于2019年3月9日竣工。华泽公司、**公司、众晨公司、弘泰公司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4#《工程验收报告》记载工程简要内容为:安装800KVA干式变压器两台,总容量1600KVA,供25#、29#、30#、33#、38#五栋住宅楼居民生活、动力用电。敷设低压电缆约4950米,安装低压配电柜12面,电缆分支箱7台,电表箱21台。3#《工程验收报告》记载工程简要内容为:安装1000KVA干式变压器三台,总容量3000KVA,供3#、5#、6#、11#、12#、19#六栋住宅楼居民生活、动力用电。敷设低压电缆约4240米,安装低压开关柜19面,电缆分支箱12台,电表箱54台,高压环网柜3面。两份《工程验收报告》中均没有显示验收日期,工程存在的问题及验收意见均为无,工程质量评价均为合格。
2019年6月26日,国电沂水供电公司对华信国际三期0.4KV工程中间服务,并形成《居配工程中间服务意见单》、《居配工程检验意见单》,就涉案工程验收对综合部分、配电室、干式变压器、户内环网柜、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表箱、电缆敷设、电能计量等八大类提出66条现场检查意见,要求**公司进行整改。2019年7月12日出具《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关于客户接入系统方案,供电电源因小区有高层住宅,需双电源供电。2019年7月18日,华泽公司、**公司、众晨公司、弘泰公司召开华信国际三期供电协调会,并形成编号HG2019-31号《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1、沂水县供电公司下发《居配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要求华泽电力在7月30日之前全部整改完成,具备供电公司验收条件,每拖一天罚款:10000元。2、关于需要上缴沂水县供电公司的双电源费用,由华泽电力负责协调,费用由**置业代缴,最后从工程款中扣除。3、请营销部袁总派人到现场指导整改完成,保证验收顺利。4、华泽电力保证协调华信国标三期尽快完成正式供电。同日,四公司召开华信国际三期供电监理及整改会议,并形成编号HG2019-31号《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1、华信国际三期供电施工已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3(4套)套完整资料,要求在7月30日之前整理完成、装订移交甲方。每拖一天罚款:2000元。2、沂水县供电公司下发的《居配工程中间检查意见单》提出的问题,要求在7月30日之前全部整改完成,达到验收条件,监理跟踪完成整改。3、华信国际三期配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套。2019年7月24日,四公司再次召开华信国际三期供电协调会,会议内容:一、7月24日沂水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和运检部组织人员对《居配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中间检查,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成70%左右,对尚未整改完成的继续进行整改。二、综合部分的第1条:华信国际小区三期共690户,3台1000K**变压器负载率分别达到93%,2台800K**变压器负载率分别达到89%和86%,变压器投运后即重载,应低于70%以下。整改意见:1、3台1000K**变压器更换为1250KVA,负载率为79%。2、2台800K**变压器更换为1000KVA,负载率分别为70.9%和68.9%。3、华信国际小区三期共945户,3#配电室690户,4#配电室255户。三、综合部分的第2条:干式变压器厂家为北京泰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压开关为川力电气有限公司,应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出厂合格证、箱式(CQC)产品认证证书;第三条:低压开关柜无厂家名牌,应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实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整改意见:1、箱式变压器生产厂家:北京泰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压开关生产厂川力电气有限公司;低压开关柜生产厂家:莱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上生产厂家均不在国网和省网集采名单内。2、供电公司运检部答复,主要设备必须在集采名单内,否则不予验收、移交和供电。需要更换成在集采名单内的产品。四、户内环网柜的第7条:总负荷4600KVA,环网柜及变压器电源不宜自二期预留出线柜接入,应专线接入。整改意见:已向沂水县供电公司递交《关于华信国际三期双电源供电的申请》,等待供电公司答复。2019年7月26日,华泽公司、**公司、众晨公司、山东弘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共同在HG2019037《会议纪要》上盖章,内容为通知7月26日上午9-10时在华信16号楼二楼集中盖章。
2019年8月21日,**公司(发包人)与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国网公司,承包人)签订《华信国际小区三期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华信国际小区三期10KV配电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内容为敷设10KV高压电缆3.5KM,采购并安装1250KVA变压器三台,安装负荷开关1组、环网柜1组、低压盘20面,设备调试及工程附属工作。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为3个月,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98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将工程款5980000元付至国网公司银行账户,国网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为**公司开具发票。2019年10月17日,**公司向国电沂水供电公司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327600元。2019年10月20日,国电沂水供电公司出具《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结论确认单》,总体验收结论为已完成整改,基本合格。2020年7月3日,**公司(移交方)与国电沂水供电公司(接收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月澜湾-华信国际三期小区),投运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该协议的附件1移交资产清单,与华泽公司施工设备材料工程量清单只有三台更换变压器不一致,其余设备名称、数量均一致。
2019年10月27日,**公司向华泽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函载明:施工过程中,因华泽公司采购的供电设备铭牌不清、容量不足及产品未进入供电部门采购名录等原因,导致供电部门不予验收、拒绝供电。为保障小区正常供电,经多方协调,对变压器等主要设备予以更换,**公司支出费用600多万元。**公司要求华泽公司承担供电验收费用37万元,因晚供电应承担的电费损失。经查,**公司已向华泽公司支付工程款650万元。为妥善解决后续事宜,请指派专人来我处协商。另,贵方部分设备遗留在施工现场,请3日内清理出场。华泽公司付淑军于2019年10月29日在该函上签字并注明“已阅读”。2019年11月27日,华泽公司将三台变压器取回,其中二台800K**变压器的采购价共计为86000元,一台1000K**变压器的采购价49500元,共135500元。
2019年10月29日,形成编号为**2019-58号的《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会议地点为**公司二楼会议室,会议内容为华泽公司电力配套合同与付淑军、黄爱玲购房事宜。一、2018年3月华泽公司与**公司签订《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书》,因华泽电力所供设备未进入沂水供电局集中采购名录,无双电源,供电部不予验收,不予供电,给甲方造成工期拖延和损失。该项合同,合同价1000万元,**公司已支付650万元,现双方确认最终结算数¥650万元,双方合同终止。我方要求贵方承担供电验收费用37万元,以及因晚供电应承担的电费损失。二、关于付淑军、黄爱玲华信国际三期购房的相关问题处理。付淑军在该会议纪要中签字,并手写“第二条已办好,第一条已阅读”。
付淑军系华泽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兆文的儿子,曾在华泽公司任职经理,黄爱玲系付淑军之妻。华泽公司提交黄爱玲与备注为“华信财务星华信”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5月21日,该微信给黄爱玲发送名称为《孙律师-补充协议书-定稿》的文件,该文件中第一部分为施工合同,写明了**公司已付工程款650万元,缴纳598万元大配套资金后供电部门对供配电工程验收合格,经双方协商,**公司不再向华泽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二部分为购房合同,写明了购房相关情况,以及2020年5月12日双方关于购房的补充协商内容。经当庭询问**公司代理人,该补充协议书是否为其所写,其称记不清了。上述补充协议书并未有协议双方的签字确认。2021年6月份,**公司与付淑军、黄爱玲因购房问题在临沂仲裁委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欠付华泽公司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
本案中,**公司与华泽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签订《华信国际三期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书》,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款1000万元,**公司已经支付650万元,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华泽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公司认为其为工程能够通过国电沂水供电公司的验收,额外支付给案外人国网公司598万元工程款,2019年10月29日的会议纪要确定华泽公司与**公司双方最终结算价为650万元,主张工程款650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不应再支付给华泽公司工程款。编号:**2019-58号的《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内容包含“我方”“贵方”等明显为单方意思表示的词汇,是**公司的会议记录,并非**公司与华泽公司两方之间形成的合同。虽然付淑军参加了该次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中签字,但其签名时明确写明“第一条已阅读”,阅读并不等同于同意。因此,**公司关于650万元作为最终工程结算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华泽公司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1000万元合同价格包括图纸设计费、审图费、设备费、配件费、税费、装卸运输费、安装费、安装辅材、检测验收费、双电源缴费、后续服务费等完成本承揽工程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由弘泰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进行了施工图设计,2018年11月15日,华泽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载明施工图纸已到,并已会审、交底等事项,**公司、众晨公司的审查意见均为同意。此后,华泽公司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华泽公司、设计单位弘泰公司、监理单位众晨公司、建设单位**公司均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工程存在的问题及验收意见为无,工程质量评价为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四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确定工程不存在问题,发包人即**公司就应该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价款,即工程款为固定价款1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四方会议纪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27600元应该由华泽公司负担,但该款实际已由**公司支付,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在国电沂水供电公司出具《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结论确认单》后,华泽公司将更换下来的三台变压器取回,该设备的费用135500元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虽然本院依华泽公司申请调取的《资产移交协议》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3日,但实际于2019年10月20日总体验收合格并在资产移交后于2019年10月23日投运,因此,合同价5%即50万元的质保金,**公司应当支付。综上,**公司应支付给华泽公司的工程款为1000万元-650万元-327600元-135500元=3036900元。**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主张应由华泽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可另案主张。
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时间节点,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未载明时间,无法确定初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协议书约定,工程移交电力部门后7日内付至合同价的95%,虽然电力部门提交的《资产移交协议》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3日,但明确投运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因此,本院酌定,其中2536900元的工程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500000元的工程款,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36900元及利息(其中2536900元的工程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500000元的工程款,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华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05元,由被告临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京刚
审判员 李良子
审判员 姜懿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