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8)皖0103执1503号
安徽省**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
孙前霞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7)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前霞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省**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前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有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费68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