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1327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泗县河路68号汇银广场1-2101。
法定代表人:黄国治。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江芳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美华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