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民初3070号
原告:甘肃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134号天宁苑小区1幢八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兄弟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北五路人造板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初福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兄弟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甘肃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书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冶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