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晓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华晓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1233号
原告**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高新区科憬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div>
负责人姚志辉,董事长。
原告**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与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密的委托代理人邓亚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密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支付原告**精密合同欠款280000元;二、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支付原告**精密违约金56000元;三、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精密的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8年9月18日,原告**精密(乙方)与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甲方)签订一份《长沙工厂座椅托盘改造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座椅输送托盘改造,一、品名、项目、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本合同含税总价280000元,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所有费用都包含在总价中,甲方不再对本项目的材料、配件、人力、培训等支付额外的费用。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三、验收标准、方法,(2)终验收,在初验收后并使用三个月后进行终验收,验收内容主要核查货物的使用状态,如使用过程中一切完好、安全、正常,终验收完成;四、付款条件;五、交货条款;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积极认真的履行合同,如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附件一、《座椅输送托盘改造项目报价》,含税单价280000元。
2、2019年3月29日,原告**精密向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开具280000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送达。
3、原告**精密陈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交付座椅托盘项目。
4、案件审理中,原告**精密向本院出具《保证书》。承诺如实陈述案情、不提供虚假证据,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精密与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精密已交付座椅输送托盘改造项目,并已开具发票,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也应依约及时支付合同款,对原告**精密要求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承担问题,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逾期未支付合同款,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猎豹汽车长沙分公司的经营现状及目前国内汽车制造行业的形势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20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合同款280000元;
二、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香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