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晓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晓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1号
申请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55852770,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憬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宪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27679N,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科教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潇,该公司董事长。
**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12002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12002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罗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庆波
书 记 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