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5585277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憬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
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27679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潇。
关于**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87080.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