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晓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憬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猎豹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1103民初573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3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3月7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另案予以查封。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8329.34元,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