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997号
申请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憬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55852770。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23079。
法定代表人:徐骏,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972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