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憬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鲁兵。
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
申请执行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2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常熟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236号裁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