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4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太平新村4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9332511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红,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紫阳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FF74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鹣,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86元,减半收取8,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56元,减半收取6,7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深农汇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