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87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93325114D,住所地盐城市近湖镇太平新村4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