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李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3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四川恒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有申请执行案件。现因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在限额191,000.00元内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3年。
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