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执9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李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四川恒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95909.4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52086号】、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52087号】、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52089号】、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52092号】、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52084号】。但上述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在苍溪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款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向苍溪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冻结裁定,但现暂未得到回复。同时,本院委托了贵溪市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后,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沙声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