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

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效镇门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区通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9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丹阳市人民法院没有本案管辖权。事实和理由: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没有通知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故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017年6月9日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道路护栏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到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亦未达成补充协议。一审法院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因此,本案管辖应从法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由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天水凯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