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9694号
申请人: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R6FCU9C,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区通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怀珍。
被申请人:***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MA741JKJ35,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效镇门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1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玉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苏阳
书 记 员 靳玲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