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325号
原告:***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毓秀苑1幢7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高建中,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辰建材有限公司与***、高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博文
书 记 员 张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