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7839号
原告: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864288417。
法定代表人:邵铭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人才公寓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5C301。
法定代表人:花德甫,执行董事。
原告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