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1911室。
法定代表人:邵铭法,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申花路798号6009室。
法定代表人:***。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杭仲调字第5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6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4884.50元,案件执行费2523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于2017年8月2日被判决解散。2017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7)浙010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杭州吉鸿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杭州大方吉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