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284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拉结,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崇棱,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永嘉县鹤盛镇蓬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鹤盛镇蓬三村
法定代表人:谢修乾。
被告:温州信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厦中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再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依琳,女,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了永嘉县鹤盛镇蓬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信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彩和
人民陪审员 麻晓曼
人民陪审员 胡建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 记员 陈长鑫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