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128号
原告:中建正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89号7-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8088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544818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正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建正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正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