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正信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尚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02民初1897号
原告:邯郸市峰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8号东信家园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89号7-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职工。
原告邯郸市峰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峰尚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峰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1元,减半收取计3015.5元,由邯郸市峰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