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9074号
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066273。
法定代表人:陈书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宇,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科技创业园B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18267。
法定代表人:衡叶,总经理。
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