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套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83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套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93.12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书记员  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