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建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银发壹族养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350号
原告:驻马店市建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三里河乡秀山村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95992232U。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族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乐山林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34948276XT。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建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族养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驻马店市建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共计1844319(大写壹佰捌拾肆万肆仟叁佰壹拾玖元整)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绿化工程承揽合同》,由原告负责给被告公司开发项目“老乐山***族G区广场”进行苗木绿化。该工程原告从合同签定日2019年9月27日开始施工,工程进行中原告与被告2019年11月1日又签定了《喷混植生植被护坡绿化工程承揽工程》,为被告开发项目老乐山景区西山坡喷混植生植被护坡进行绿化工程的建设。两份合同签定后,原告分派人手对两项工程同时进行施工,至今两项工程已经完工并进行了交工。期间被告只是向原告支付了39万元工程款,但两项工程总工程款为2234319元,还下欠工程款1844319元没有支付。下欠工程款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追要,但被告一直拖欠不予支付,原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如期完成工程并交工,被告理应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公司没有信誉,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各项诉求。
本院认为,在送达过程中发现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驻马店市***族养老有限公司的住址地并无原告所诉的被告驻马店市***族养老有限公司,经多次与原告联系,原告不能更改、补充,造成无法送达,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建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博文